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12号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百通瑞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通瑞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