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9600137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密溪乡政府办公楼底楼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