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骏某某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9600137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密溪乡政府办公楼底楼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