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664号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C区22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