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5393号
申请人: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在19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支行,账号:51×××94),同时在57000元范围内冻结担保人四川骏***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51×××04)。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骏***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支行,账号:51×××94)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骏***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51×××0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