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422号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欧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欧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