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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骏某某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欧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422号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77号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欧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欧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四川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