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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晟源能科技有限公司;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协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106民初45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