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349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回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第三人:**,男,回族,1978年6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石河子东路环宇新天地南区。
第三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新疆天泽源风电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一栋四层3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泽源风电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9.27元,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6,000元并自愿撤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热 · 买买提
人民陪审员 马 桂 红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