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润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334号之二 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鱼大街西段路南、新汽车站西2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261403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中海国际社会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4327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