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334号之二
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鱼大街西段路南、新汽车站西2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261403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中海国际社会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4327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心传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