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1339号 原告:***,女,满族,2008年1月2日出生,现住***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女,满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族自治县大阁镇爱民街甲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00095711XY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族自治县人民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 住所地:***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6056521075L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741521970R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MB10037724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8572613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30279787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蒙古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00元,减半收取238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