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1330号 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丹拉高速北(原市交通局苗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55447271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3027978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