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6民初1207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某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某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6.00元,减半收取5328.00元,保全费4270.00元,共计9598.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