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102民初6695号 原告: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982698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722070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长虹22寸监视器68台和长虹55寸监视器1台,货款共计1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监视器。但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截止至今尚欠货款2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浙江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