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淅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55号11号楼311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