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803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责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腾讯清远清新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部138985.5元。其中被执行人***对10433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对13898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对92169.4元承担带连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对33824元承担带连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对34645.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退赔分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992.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55.15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810.82元,此款已查封、扣划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判决内容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1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