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1民初2121号
原告:北京鑫源广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区39号楼6层6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源广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源广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源广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