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财保650号 申请人: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EKXP08D,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3561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文集村合宁告诉63K南生产区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4893561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账号:34×××8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姜家园支行,账号:53×××83)、***、***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合计344万元。申请人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环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账号:34×××8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姜家园支行,账号:53×××83)、***、***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合计344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