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44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碧桂园剑桥郡四期2栋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仙还村委会昆尼村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0********。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48935613。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因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即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劳务费人民币,1670平米X11元/平米=18370元,液化气15罐×125元/罐=1875元,换电动车钥匙100元,总计2034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80元[以欠付的货款20345元为基数,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23年4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4月26日为人民币3080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23425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2日,被告一***到原告店里告知,在老城海口保税区菜鸟全球供应链海口智慧物流中心由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建项目有防水的活儿,需要工人。经双方商议,原告带工人去做清工,按照11元每平方给付工费,按照实际工作完成面积结算,干完活结账。液化气由原告帮忙在海口带过去,被告一***支付费用。期间被告一***向原告索要过用于走工资的人员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原告予以提供。施工期间被告二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向原告承诺过付款过程中会监督***发放工人工资到位,叫我们安心干活。但是被告一***并未支付工资,通过多次催要工费,被告均予以推脱不予支付。被告一***自说自己也没有在总包方那里拿到钱,所以延迟付款,告知原告等候。但是据原告在总包方那里了解到,总包方已经和被告一***结清工程款项,并且被告一***已经给总包方签了收款的承诺书。被告一***总是不给原告支付工费,导致原告带去干活的工人工资无法拿到。被告二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也没有按承诺,依法保证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实施到位。此诉状后附干活工人身份信息,以备法院核实。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依法送达到相应的诉讼文书至被告***,因此,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需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本院委托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进行公告送达,2024年6月11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法院公告部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该缴费通知书写明:***,您好,您的(2024)琼9023民初2440号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已经收到。本公告级别为普通,字数为269字,收费200元,请缴费。缴费方式微信扫码付款,并附有微信付款的二维码。二维码生成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15:13:37支付宝二维码时效5小时,微信二维码时效2小时,请尽快支付。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未缴纳该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可知,当事人不仅应程序缴纳案件受理费,仍然需要按规定缴纳其他相应费用。其公告费用应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原告应预缴公告费,以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另,原告又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该公告费。因此,本案按原告自动撤销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63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192.82元,由原告***负担192.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