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312线。
法定代表人:王智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李正德,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4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永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1136元。本院遂于2021年6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永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存款71136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