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3执50号
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甘03民终9号民事判决,确认: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2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7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3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