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32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延庆,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甘03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交纳案件款212872.72元,并交纳诉讼法6727元、执行费309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3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