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321执1128号
申请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西泽家园云庭花园1号商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文,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润家园4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案件。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9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正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