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3746号
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漓渚镇大步村1幢漓渚镇大步村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世品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街道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浙**世品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