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207号
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大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森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罗家漕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森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