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1499号
原告:***,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海沧国际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厦门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诉称,2011年3月20日***与***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所有的思明区曾厝垵村曾厝垵社219号178.46平方米的房屋,***依约将房屋交付***。2014年,***未经***同意私自破挖承重墙,为房屋留下安全隐患。经调解***保证不再破坏房屋结构,否则***有权收回房屋。但此后***并没有履行承诺,对承租房屋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破坏房屋结构;并经常拖欠房租,甚至辱骂***。2017年***未经***同意私自对屋顶和墙壁大型改造、钻孔,并将房屋屋顶出租给铁塔厦门分公司建通讯基站使用,***发现后加以阻止无果。***私自在所租房屋屋顶加盖7间房屋,破坏承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7日内将房屋完好交付***并交清交付前的费用;2.***及第三人铁塔厦门分公司立即停止破坏房屋屋顶及女儿墙,恢复原状,并向***支付使用费(以每月1500元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至恢复原状时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同时***经常居住地为思明区曾厝垵村曾厝垵社228号,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第三人铁塔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本案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涉厦门自贸区案件,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该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