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1301单元。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不是本案原告或被告,仅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依法不属于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即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故本案属于本院统一指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厦门自贸区案件,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