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2民初128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1301单元。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2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15.6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