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万国路以北3幢(交易市场B)B1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浙05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56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若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46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5696元,由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因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502执1254号。因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设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万元,于2016年8月29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根据章程规定应当在2016年8月29日前缴足认缴出资,但江***农产品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缴纳注册资本。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为(2019)浙0502执125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