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路208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万国路以北3幢(交易市场B)B1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562.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46元、公告费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追加江***农产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农产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农产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润恒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农产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2执1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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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