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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公司等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青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司法务专员。 原审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某资源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 原审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资源贸易开发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08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均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此外,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