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5036号
原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职务不详。
被告:南充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运营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被告南充某公司、被告新疆某运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905029.22元,原告新疆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30040.23元),由原告新疆某公司负担,剩余30015.2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