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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行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等151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
诉讼代表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代表人***,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来晓明、方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2幢80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等151人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1月3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作出地字第201601501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单位为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交通集团),用地项目名称为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用地位置为乔司街道、南苑街道,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用地,用地面积为473288.9平方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余政发[2016]63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对余杭辖区全域14个街道、6个镇,总面积1228平方千米的范围制订综合交通规划。2016年11月3日,余杭交通集团因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余发改中心[2016]140号《关于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选字第20160150006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等材料。市规划局受理后,对余杭交通集团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核,市规划局认为该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于2016年11月3日向余杭交通集团核发地字第201601501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其中载明:用地单位为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用地位置为乔司街道、南苑街道,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用地,用地面积为473288.9平方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中,余杭交通集团因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经审核,市规划局认为该工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于2016年11月3日向余杭交通集团核发地字第201601501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等151人要求撤销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等151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等151人负担。
上诉人**等151人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市规划局作出规划许可的材料依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案中,市规划局提供了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为依据。该批复落款的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11月3日、11月18日对业主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余发改公开字[2016]第15号、第18号)中却答复称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立项方案不存在。因此上诉人对市规划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其次,案涉项目必须考虑周边住户的意见,应将住户的意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选址违反《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控制城市高架与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距离的技术规范要求。3、案涉规划许可不是仅依据交通规划作为依据,还应当综合采纳环保、消防、安全等因素作为依据。市规划局提供了交通规划,但未提供环保、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规划作为依据。据上诉人了解,案涉项目的环评受理报告直到2016年11月9日才在余杭区环保局的网站上公示公开,环评通过也要在公示期满之后。然而本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11月3日已经作出。说明在规划许可作出的当时并未考虑环评、生态等因素,未将这些问题纳入规划依据,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二、原判决法律适用不当。市规划局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公告,并告知听证权,但市规划局并未做到。三、原判决未考虑社会利益、群众利益。1、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仅为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就不顾业主们生活、居住的权利,在小区三面规划建设高架桥,这是业主们至今无法接受的。解决交通问题可以有很多方案。政府部门只是简单地将原来的高架作延伸,从成本上讲可能是最经济的,但从效果上讲,却损害了最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规划的合理性角度来讲,不是简单的一本经济账,还应将群众利益纳入审批依据。这样的规划许可甚至是建设施工,换来的是上诉人等业主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利益被牺牲。2、市规划局严重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听证权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请求:1、判令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地字第201601501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系余杭交通集团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其表现形式合法有效,且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系伪造。在此情形下主**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显然不能成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是另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消防、安全等因素并非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前置依据或条件,市规划局根据***对人的申请并依法审查其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后,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正当合法。在案涉交通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过程中,以及在案涉项目选址前都已以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民意,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必须听证的要求,上诉人提出的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余杭交通集团答辩称:同意市规划局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是对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规范。本案所涉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项目并非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不适用于本案。市规划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用地规划许可需审查的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以及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之外的其他相邻各方的环保、通行、消防等权益,不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故建设项目的相邻各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利害关系。作为乔司至南苑连接线工程项目相邻方的上诉人与地字第201601501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行初2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等151人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秦 方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嘉
附1上诉人名单:
**,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县。
***,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
***,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
**,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
***,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68号。
***,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
***,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
***,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XX峰,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766号。
**,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1号。
**,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5号。
**,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临歧镇。
***,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港镇。
***,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范镇。
***,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
付声海,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航,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
**,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莫一非,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余镇。
***,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镇。
谈铮铮,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
**,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黄立娟,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曾淑丽,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沈国番,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
肖彬,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
***,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
***,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
**,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北界镇。
沈晓娟,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
***,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
***,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欧阳**,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西洒镇。
**,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
***,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
***,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海,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
**,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
**,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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