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446号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8130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东磐苑37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34391680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4元,由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