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446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446号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8130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东磐苑37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34391680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4元,由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