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14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8130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东磐苑37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34391680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21)苏0492执保1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院已足额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故应解除对其另外两个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账号:×××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两个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账号:×××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