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辽0113执5081号
辽宁中宏能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宏能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辽0113民初182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234151元
执行费:14741.51元
收款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账号:6228400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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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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