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兰与王兆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8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399号
原告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王绪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迎军,经理。
被告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闵朝晖,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兆某、王绪某、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以与各被告达成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朱 斌
审 判 员 安自强
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