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773号
原告:贺道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俊,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志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顺达路桥养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286号。
负责人:朱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道强诉被告童志军、被告随州市顺达路桥养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道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志军、被告随州市顺达路桥养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道强撤回对被告童志军、被告随州市顺达路桥养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0元,由原告贺道强负担。
审判长 雷姣姣
审判员 孙晓明
审判员 盛 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道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