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16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