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1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