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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安徽柘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401号 原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UYAB5G。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柘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353268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柘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