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金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5民初12321号
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街坊25门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金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