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8430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6551223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金吴公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3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结欠原告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8280元,于2018月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8280元(上述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被告***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原告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货款41828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500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有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2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662元,由原告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雄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8280元,执行费61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又向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为苏E×××××的小型汽车,随后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止)上述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不知其下落,故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于2018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19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同意对本案先行程序性终结执行,故本院对该执行案件作终结结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相关部门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7)苏0509民初130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