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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15984号 原告:林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铖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