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15984号
原告:林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铖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