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1172号
原告
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316885183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孔峙村原石塘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隆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7780481X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7楼7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事由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10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