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7063号
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25487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西环路南段汽车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83567568。
法定代表人:米中义,该公司股东。
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北京合力聚和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