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郑州派斯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568号
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38200。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西环路南段汽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83567568。
法定代表人:米中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派斯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1047136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东风路办事处盛园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3131736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李彬,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郑州派斯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下余45247元退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