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1377号
原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西环路南段汽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米中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高新大道与沂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多元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蒙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