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983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52元(含执行费2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