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983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52元(含执行费2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