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旭日印制有限公司、绵阳兴睿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727号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旭日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6413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绵阳兴睿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A3E2X4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旭日印制有限公司、绵阳兴睿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