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29924K。
法定代表人:***。
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川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蔚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29924K。
法定代表人:***。
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川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