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29924K。
法定代表人:***。
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02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53518.79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3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很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房产12处、地下车位87个,因轮候查封本院在本案中无处分权。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综合案件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桂 霞
审 判 员 向 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 晋
书 记 员 徐 蔚